起征點上調至1200元稅制綜合與分類相結合
7月26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并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至此,備受矚目的個人所得稅改革終于邁出了真正意義上的*步。
而據北京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透露,將要出臺的全國個人所得稅新扣除標準考慮定在1200元左右,在國家醞釀出臺的統一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基礎上,各省市根據實際情況允許上浮的上限是20%。與此同時,個人所得稅現行的分類稅制也將被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取代。
“此次的個稅修正案只是簡單提高了個稅的起征點,今后的個稅改革任重道遠。”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稅務專家28日對本報記者說。
個稅修法一波三折
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是1980年9月頒布實行的,按照當時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確定了個稅800元的起征點。
1980年月收入800元的算高收入階層,但25年后的今天,“月薪800元”已經成了低收入的代名詞。用20多年前的標準當作現在的起征點,顯然已經脫離實際。因此,這讓人們對此次個稅改革充滿了期待。
然而,個稅改革的道路并不平順。
早在2001年初,時任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的金人慶曾公開表示,未來幾年,國家將考慮增加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總收入減去固定的扣除部分再納稅。因此,增加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即意味著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將會提高。
由此,有關個稅起征點將提高的各種想象和傳言再也沒有停息過。
當時的媒體報道,修訂后的稅法可能將現行稅法規(guī)定的減除費用標準每月800元改為對綜合所得基本扣除和附加扣除,基本扣除標準擬為每月1000元。
但是2002年1月10日,金人慶在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辦的記者會上明確說,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將會涉及到所得稅起征點是否要改變,不過今年不會動,究竟什么時候改革,要看時機。
原本被“炒”得沸沸揚揚的個稅改革在2002年一下變得無聲無息。
時間到了2003年9月24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宣布,經北京市政府批準,從2003年9月1日起,北京市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將由現行的1000元事實上提高到1200元。北京的這一行動再次向已經實行了23年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發(fā)起挑戰(zhàn)。同時,由于北京的特殊地位,讓人們看到了個稅改革的曙光。
2003年12月,全國十屆人大常委會將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列入5年立法規(guī)劃,事情的轉機開始出現。
到了2005年3月,個稅改革終于有了明確的時間表。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已經研究了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問題,提出了適當調整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的初步方案。下一步要按照立法的程序上報國務院進一步審議。國務院審議以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個人所得稅法中相關的條款!眹叶悇湛偩志珠L謝旭人在兩會期間對記者說。
個稅改革小步前行
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因為涉及到每個人的利益,理所應當地受到的關注*多,而不同的聲音也*多。
要提高納稅的起征點。這受到了包括北京、上海、廣東以及沿海地區(qū)在內的經濟較發(fā)達地區(qū)的歡迎。但同時,西部等欠發(fā)達地區(qū)并不贊同這種改法,理由是,這些地區(qū)的財政收入本來就少,提高了個稅的起征點,稅收勢必減少,那豈不是對當地財政雪上加霜嗎?于是,在眾多的聲音中,有積極呼吁提高起征點的,有要求起征點維持原狀的,還有建議降低起征點的。再有,對所得稅的具體稅前扣除項目的爭論也一直沒有斷過,比如,養(yǎng)一個孩子,在大城市和小城市里的花費肯定是不同的,那是不是意味著在不同的城市,稅前的扣除額是不是應該不同呢?但這又帶來了小城市居民的憤然,本來生活在大城市中的人的收入就高,難道他們還要再享受稅收優(yōu)惠嗎?
個稅改革的一波三折與這些不同的論調不無關系。為了減少改革的阻力,“小步前行”成為恰當的選擇。
據權威人士透露,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在去年已經確定了個人所得稅改革要逐步推進的大原則。
“起征點的調整是這一原則下邁出的*步!睓嗤耸空f。
稅務專家劉恒分析認為,今后還會逐漸推出個稅改革,推出順序則本著“先解決對百姓影響*大的問題,再解決百姓呼聲*高的問題,然后解決*容易操作的問題,其次是解決改革震蕩*小的問題”的原則。
專家透露,此次扣除標準的調整可能遵循國家統一基點、給出浮動范圍、各地自定浮動程度的原則,有望使全國多數地區(qū)在現行扣除標準基礎上上調20%左右,工薪階層將因此受益。
“個人所得稅現為中央地方共享稅。給予地方一定的浮動權是必要的!必斦慷愂帐腋敝魅螐垖W誕告訴本報記者。
與此同時,被寄予厚望的“綜合稅制”在此次改革中也沒有一步到位。個人所得稅現行的分類稅制被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取代。
20多年前大部分人通過勞動所得,但現在個人所得的渠道是多元化的。因此,1980年制定的“門檻”是根據當時的單一收入來源,其切入點顯然已經不合理了。
在現行稅制下,個人在同一時間取得不同項目的勞務報酬可分別扣除費用。比如,甲有工薪所得、勞務報酬、稿費收入等3項所得,而每項所得又恰好都是卡在費用扣除額800元上,那么雖然甲的月收入達到2400元,但是卻不用繳納一分錢的個人所得稅。然而,與甲月收入相同但是月收入全部來自工薪所得的人,卻要按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135元,兩人的稅負明顯不公。將要實行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則要將個人的部分經常性收入項目合并綜合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區(qū)分收入來源的不同;而個人其他臨時性、偶然性收入則可以分項單獨征收,避免了由于重復扣除費用帶來的稅負不公。
個稅改革任重道遠
事實上,除了稅前扣除標準的調整,個人所得稅改革還面臨許多問題。
“比如,扣除標準的確定,F行的扣除標準并沒有考慮每個人的具體負擔,例如工資同樣是3000元,如果一人已婚且有子女,一人未婚,實際支出肯定不一樣。但是現在執(zhí)行的都是同樣的扣除標準!睆垖W誕說。
此外,我國現行的稅制將收入分成11類,按不同稅率征稅,也使同樣數額的收入因其來源不同而稅收不同。也就是賺同樣多的錢,交不一樣的稅,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甚至勞動所得交的稅要高于非勞動所得。如工薪收入的*高稅率為45%,財產租賃收入的稅率為20%;當工薪收入大于27000元時,其稅負高于像歌星演唱的勞務報酬、出租房屋的財產租賃及稿酬等的稅率。特別是假如有一個人月工資達到了117000元,他的稅負將比一個通過出租房屋獲得同樣收入的人翻一番,也就是說,勤勞所得的高收入者與非勤勞所得的高收入者的稅率出現倒掛,這種現象在世界各國是少見的。而將個人所有收入,不分來源按年份以同一稅率征稅,則可有效地避免這些不公平。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綜合征收。
但是,進行綜合征收的一個主要問題在于,我國現存的分配渠道過于分散,沒有人知道納稅人到底掙了多少錢。
此外,業(yè)內人士認為,如果是綜合征收,一定是累進稅率,而不能是單一稅率,但是累進的級次是可以研究的。我國現行的累進稅率級次共有9級,結果計算非常復雜,管理成本過高。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漸進稅率定多高?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高邊際稅率45%太高。可以考慮將個人所得稅的*高稅率與企業(yè)所得稅稅率持平,那樣,個人所得稅的*高邊際稅率還有較大下降空間!睆垖W誕說。
專家認為,要想徹底對個稅進行改革,還需要配套措施的支持,面對如何監(jiān)控個人總收入,如何核實個人實際負擔這類具體問題,個人所得稅改革工作還將有一段艱難的歷程。